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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化工:中盐化工关于与关联方签署产品销售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30 16:51:53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4-091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署
产品销售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集团”)于 2019 年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出具了《关于规范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鉴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红四方”)涉及同业竞争资产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中盐集团拟延长规范和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履行期限,并出具了《关于规范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就承诺事项进行了补充承诺。根据中盐集团最新出具的《关于规范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相关安排,为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拟与中盐红四方签署《产品销售权托管协议》,约定由公司对中盐红四方纯碱、氯化铵、合成氨、烧碱产品销售权进行托管,并由中盐红四方向公司支付托管费作为管理服务的对价,委托管理的期限为四年,按 0.6 万元/年收取托管费。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署产品销售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署产品销售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86】。

二、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公司与中盐红四方各自履行审批程序后,于近日签订了《产品销售权托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与乙方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公司,为了避免甲乙双方之间发生同业竞争关系,乙方决定将产品纯碱、氯化铵、合成氨、烧碱的销售权统一交由甲方托管。为了使托管工作合理、健康、有效地开展,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托管范围及期限
1.乙方产品纯碱、氯化铵、合成氨、烧碱的销售权统一由甲方来托管。
2.托管期限为4年,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后,自2024年12月31日起生效。
第二条托管方式
1.乙方专门设立销售部门负责纯碱、氯化铵、合成氨、烧碱产品(以下简称“同业竞争产品”)的销售,销售部门由专门销售团队负责,同业竞争产品的销售安排均由销售部门统一管理,具体销售主体均按照该销售团队指示执行;
2.每月25日,乙方销售部门形成下月同业竞争产品的销售计划(包括初步拟定的销售区域、初步拟定的客户名单等),该销售计划向甲方报送,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3.销售团队每周召开定价会确定同业竞争产品下周销售价格,将销售价格发送给甲方备案,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4.当月乙方销售同业竞争产品前,相关销售合同均需在经甲方审批的销售计划中,不得有计划外销售行为;

5.每月24日销售团队汇总当月同业竞争产品的销售情况(包括销售区域、拟定的客户名单、销售金额及数量等),并发送给甲方备案,甲方在3个工作日 内予以反馈。
第三条托管费用
1.托管期间,乙方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均由乙方承担和享有,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2.因托管事项产生的税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甲方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发票。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对于乙方销售团队的销售计划、销售价格、销售合同等具有监督、审批权。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托管费用。
(3)积极配合乙方,为乙方的产品销售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意见。
(4)依照协议约定完成托管义务。
2.乙方权利义务
(1)托管期间的所有经营费用、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均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2)依照协议约定向甲方上报同业竞争产品的销售计划、价格等情况。
(3)依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托管费。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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