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蝶实业: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4-12-30 15:32:11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含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向监管机构的信息汇报及沟通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证券投资部是舆情信息检测、采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 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三) 协同性: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
(四) 审慎性:公司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有效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核实舆情的有关情况并上报。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在舆情工作组会议上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应讯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及时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 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二)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及时消除不实舆情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 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
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总结复盘舆论事件处 理工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 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相 关制度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方、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 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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