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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智知: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7 20:33:13

证券代码:603869 证券简称:ST 智知 公告编号:临 2024-083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72024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4)。
2024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桂处罚字[2024]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74)、《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75)。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4]5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智认知),住所:北海市四川南路铁路桥以南新奥大厦。
张亚东,男,1969 年 11 月出生,时任新智认知董事长、董事,住址:北京
市海淀区
张滔,男,1964 年 11 月出生,时任新智认知董事,住址:上海市青浦区
张炎锋,男,1983 年 3 月出生,时任新智认知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杨瑞,男,1978 年 12 月出生,时任新智认知总裁、董事,住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
谢昕,女,1974 年 12 月出生,时任新智认知副总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

王曦,女,1972 年 11 月出生,新智认知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时任常务
副总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智认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新智认知、张亚东、
张滔、张炎锋、杨瑞、谢昕、王曦的要求,我局 2024 年 12 月 17 日举行了听证
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智认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2019 年至 2021 年,新智认知旗下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智认知数
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服务)、新智认知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等 7 家子公司与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 19 家公司开展系统集成、产品销售业务时,在部分项目合同未实际执行,产品未真实流转交付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相关销售业务回款不真实。上述行为造成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
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数据虚假记载。其中,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82,424,780.9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27.34%,虚增利润总额99,716,945.3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43.70%;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68,140,121.8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5.80%,虚增利润总额17,683,447.0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26.34%;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68,825,524.4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7.35%,虚增利润总额14,055,785.8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159.81%。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及凭证、业务合同、银行账户资料、书面说明材料、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智认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新智认知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亚东、张炎锋、杨瑞、谢昕、王曦时任新智认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前述开展虚假销售业务的部分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其中,张亚东组织实施、张炎锋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虚假业务,是新智认知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杨瑞、谢昕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虚假业务,是新智认知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王曦未能证明已勤勉尽责,是新智认知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新智认知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
张滔在 2016 年 12 月至 2020 年 3 月期间担任新智认知董事,未签署上述 3
份年度报告,在 2010 年 6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先后担任数据服务执行董事、董
事长、董事。张滔组织实施了上述虚假业务,其行为与新智认知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新智认知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
1.新智认知、张亚东提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对上述 19 家公司中 10 家公司
的销售未实际执行、产品未真实流转交付,对新智认知与上海博康易联感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康易联)相关的虚假销售情况未充分排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新智认知不实销售业务范围认定有误。案涉销售业务的相关资金已真实流入上市公司,自己无欺诈投资者、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恶意,未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社会危害性较低,可采取柔性执法措施。
2.张滔提出,自己未组织实施案涉虚假业务,仅是知悉并参与案涉虚假业务,为部分案涉虚假业务提供便利,未组织或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小,违法后果影响小。
3.张炎锋提出,自己对案涉销售业务无决策权,未参与具体业务组织,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 2019 年相关业务发生时不知情,无主观恶意,依据业务文件做出的会计确认符合会计准则。任职期间基于权责范围履职,客观上改善了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4.杨瑞提出,自己仅参与整个事件的少数环节,其本人和他人的部分调查笔录、相关公司的调查核对表关于其参与案涉业务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
5.谢昕提出,自己在违法行为中知悉和参与程度低,属于履职行为和被动参加,无主观故意。
6.王曦提出,自己不分管案涉业务,对虚假销售业务未参与、不知情,经仔细审阅未发现相关财务数据异常,对案涉年报已勤勉尽责,无主观过错。

此外,张亚东、谢昕提出自己无获利动机、未获利,张滔、谢昕提出自己积极配合调查等。
综上,各当事人认为量罚过重,新智认知、张亚东、张滔、张炎锋、杨瑞、谢昕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曦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相关情况说明、人员询问笔录、业务合同、资金流水等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相关销售未实际执行、产品未真实流转交付,对新智认知不实销售业务范围认定无误。相关回款并非基于真实的销售业务,量罚时已关注有关资金流入情况及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影响。
第二,张滔虽未签署案涉年度报告,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张滔与张亚东商定开展虚假销售业务的模式,并安排其实际控制的博康易联承接虚假销售业务的货物,认定其组织实施虚假业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无误。
第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张炎锋知悉相关业务为虚假,作为财务总监,在合同审批、收入确认等环节予以配合,认定其知悉并参与虚假业务无误。结合其董事会秘书身份,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误。
第四,杨瑞及相关人员笔录、调查核对表等均系调查合法取得,且内容相互印证。杨瑞未能提供证据否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第五,对于张炎锋、杨瑞、谢昕提出的自己对案涉虚假业务参与范围有限、程度较低,张滔、谢昕提出的配合调查,以及新智认知、张亚东、谢昕等提出的主观动机、是否获利、违法后果等,均不构成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相关情况我局在量罚时已经关注。
第六,王曦提出的自己不分管案涉业务、对虚假销售业务未参与、不知情等均不构成免责理由,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勤勉尽责。
综上,我局对各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50 万元罚款;
二、对张亚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430 万元罚款;
三、对张炎锋、张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20 万元罚款;
四、对杨瑞、谢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10 万元罚款;
五、对王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张亚东作为新智认知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活动并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张滔作为新智认知时任董事、子公司数据服务时任董事长、董事,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活动,违法情节严重。张炎锋作为新智认知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了前述违法活动,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2021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亚东采取 6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滔、张炎锋分别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全面自查。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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