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材:宁夏建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27 19:15:27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电话: (0951) 5677929 电子邮箱:lxylaws@126.com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4]714 号
致: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建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晶、李斐然
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14:3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
东街 219 号建材大厦 16 层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中
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
布了《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
会议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规定。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会议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
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14:30 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玉林先生
主持,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234,475,1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3%,参与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5 人,代表股份 21,260,0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45%。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股东合计 316 人,代表股份共计 255,735,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48%。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
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
取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共 5 项,分别为:
1.《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关于公司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
案》
3.《关于公司董事于凯军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4.《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5.《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一致,
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为 19,594,486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2.17%;反对股份数为 1,325,400 股,占参加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6.23%;弃权股份数为
340,2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1.60%。关联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提案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
案》
同意股份数为 253,934,59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30%;反对股份数为 1,591,300 股,占参加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62%;弃权股份数为
209,3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8%。
3.《关于公司董事于凯军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为 253,268,79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04%;反对股份数为 2,209,300 股,占参加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86%;弃权股份数为
257,1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10%。
4.《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为 251,413,70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8.31%;反对股份数为 4,107,688 股,占参加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1.61%;弃权股份数为
213,8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8%。
5.《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
案》
同意股份数为 253,493,49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12%;反对股份数为 1,977,700 股,占参加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77%;弃权股份数为
26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10%。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