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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达: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27 19:04:3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2024)JTN(XA)意字第 FY12260307 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2 号迈科商业中心 25 楼
邮编:710065 电话:029-81129966 传真:029-8112116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2024)JTN(XA)意字第 12260307 号
致: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3:30 时在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区普新二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嘉欣律师、张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在相关指定媒体中进行公告;

4、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载《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3)。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3:30 时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
区普新二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范军卫先生参加并主持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五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 1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70,336,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098%,其中:
1、以现场会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公司股份65,5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79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3 人,代表公司股份 4,786,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04%。
经本所律师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场表决票当场清点,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当场予以公布。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274,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26%;
反对 5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3%;弃权 7,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724,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50%;反对5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66%;弃权 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3%。
2.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274,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23%;
反对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6%;弃权 7,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724,3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08%;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8%;弃权 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3%。
3. 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316,9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8%;
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9%;弃权 7,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766,9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09%;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6%;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04%。
4. 审议《关于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352,0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3%;弃
权 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766,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26%;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1%;弃权 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3%。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陕西电子西京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雷峰涛回避表决。
5.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成员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315,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0%;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2%;弃权 7,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765,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38%;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74%;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88%。
本次股东会所涉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此外,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均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2、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方 燕: 王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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