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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事特: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7 17:43:39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ST 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4-07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 年 12 月 26 日,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
何思模先生与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东恒锐”)签署了《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对 2020 年 7 月 21 日、2023 年 10 月 26 日上述三方签署的《关于转让所持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予以补充约定。
协议签署后,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不发生变化。
2、2023 年 1 月 8 日,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物集
团”)、广东恒锐、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签署了《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广东恒锐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广物集团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共计 41,756.86万股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同时,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下简称“该次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次交易尚在各方的积极推进之中。
公司于近日接到第一大股东东方集团、第二大股东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的
通知,上述各方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签署了《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或“本补充协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及相关事项的情况概述
2020 年 7 月 21 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及广东恒锐签署了《关于转让所
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共计41,756.86 万股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并且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本次交易
完成后持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该协议转让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
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023 年 8 月 18 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与广东恒锐签署了《关于易事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东方集团在该协议签署五年内继续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易事特股份的表决权。协议签署后,广东恒锐所持公司表决权不发生变化,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不发生变化。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所
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协议第六条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除此以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签署
了相应的股份质押合同,并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完成相应的股份质押。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整股权转让方案暨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续签表决权放弃协议的公告》《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补充协议的进展暨东方集团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2020-091、2023-055、2023-082、2023-084)。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所
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原协议、《补充协议(一)》部分内容进行了期限延长及补充约定。次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签署了相应的股份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何思模
第一条 为了共同助力广东制造业、新能源及新型储能跨越式发展,基于共同促进上市公司大力发展的初衷,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激活非国有股东的积极性,增强上市公司后续发展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现经三方协商,将甲方在原协议第六条 6.3 保障措施(2)条款中可要求乙方及丙方连带回购甲方持有
股份的权利予以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26 日,即: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26 日,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及丙方连带回购甲方届时仍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乙方及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将立即履行回购责任。乙方及丙方应按照甲方实际持有时间,和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即甲方投资本金 184,982.8898 万元,4.43 元/股)及加计 6%/年的利息向甲方支付股份回购价款(如甲方在上述期间自行转让所持股份的,乙方可以主张在回购价款中扣除甲方转让股份数量按照股份回购价款计算的对应价款;但若甲方转让股份价格低于股份回购价款的,则仅扣除按照甲方自行转让所持股份所实际收取的价款)。乙方及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响应,并及时足额按照甲方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完成相应回购义务,乙方及丙方对回购及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此期间,如果甲方将所持股份全部对外转让,则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乙方及丙方的回购等义务随即终止。
第二条 为保证乙方及丙方相关责任与义务的履行以及甲方上述权利的顺利实施,根据原协议第 6.3 保障措施(1)条及《补充协议(一)》约定,乙方自愿且不可撤销地已将其持有的无质押、无托管受限的上市公司股份 20,000 万股股份质押给甲方,作为其完全适当履行约定责任与义务的担保。乙方在此同意,上述已质押股份的质押期限延长至原协议、《补充协议(一)》以及本补充协议下乙方及丙方相关责任与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甲方拟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票出售给第三方(以下简称“买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前述乙方质押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以同样的交易价格随同甲方一起出售给买方,乙方应当无条件的予以配合。乙方通过上述随售方式出售质押股份所得款项将优先用于补偿甲方依据原协议、《补充协议(一)》以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下的应付款项或作为乙
方完全适当履行原协议、《补充协议(一)》以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责任与义务的担保,甲方有权要求买方将应向乙方支付的对应价款直接支付至甲方处(视为乙方已实际收取对应价款)。
第三条 经三方协商,将甲方在原协议第六条 6.3 保障措施(1)条款中的“各
方并同意,至交割之日满半年起到交割之日满六年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股份质押,乙方接到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应无条件配合追加提供其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充质押,增加质押后累计股份质押总数不超过 30,000.00 万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修订为“各方并同意,至交割之日满半年起至 2027 年 12 月 26 日,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增加股份质押,乙方接到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应无条件配合追加提供其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充质押,增加质押后累计股份质押总数不超过30,000.00 万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本补充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补充协议(一)》约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本补充协议未明确变更的,仍执行原协议、《补充协议(一)》的约定。
三、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持股第一、第二股东及相关方签署《补充协议(二)》有利于保持公司现有决策层及管理层的稳定,持续稳固国有资本对公司的赋能,保证公司抓住新能源+储能发展机遇期的快速业务拓展;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相关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权利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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