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27 15:54:37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集中领导、统筹协调、迅速反应、统一应对的原则。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统筹协调对外宣传和媒体沟通工作;
(四)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部门等机构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 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牵头舆情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配合,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新闻平台、深交所互动易平台、股吧、论坛、贴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 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 分类处置。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对舆情分类处置,积极引导正面舆情,快速处置负面舆情;
(五) 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在知悉各
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官方平台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总结经验,提升公司的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