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长制药: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与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开发、供应及销售终止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6 19:31:39
证券代码:603858 证券简称:步长制药 公告编号:2024-170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开发、供
应及销售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2017 年 8 月 17 日,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
长制药”)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供应及销售药品等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拟与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现用名为“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联亚”)就硝苯地平控释片等 5 种产品签订《开发、供应及销售协
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8 月 1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拟与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供应及销售药品等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6)。
2017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与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开发、供应及销售协议〉的合作费用的议案》,公司与南通联亚拟对合作费用进行调整,并签订了《开发、
供应及销售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10 月 2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与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供应及销售药品等相关事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7)。
2017 年 11 月 8 日,公司与南通联亚签订了《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约
定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11 月 9 日披露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与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供应及销售药品等相关事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04)。
2019 年 1 月 25 日,公司与南通联亚签订了《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之合同
变更协议》,约定《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合作产品“硝苯地平控释片”变更
为“硝苯地平缓释片”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 月 26 日披露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与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供应及销售药品等相关事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
二、交易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进展的基本情况
结合目前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公司经与南通联亚友好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开发、供应及销售协议》《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之合同变更协议》(以下合称“原协议”)并签订《开发、供应及销售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或“本协议”)
(二)审议程序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拟与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开发、供应及销售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南通联亚终止原协议,并签订《终止协议》。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与南通联亚正式签署了《终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南通联亚
乙方:步长制药
2、双方一致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终止,原协议项下除第 10条“保密条款”之外的其余权利和义务全部终止履行。
3、原协议中合作产品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盐酸二甲双胍控释片、格列吡嗪控释片和酒石酸托特罗定缓释胶囊,上述 4 个合作产品已发生的研发费用,由甲方承担。
4、原协议中合作产品硝苯地平缓释片已发生的研发费用,合计人民币
5,144,250.00 元,由甲方承担 3,772,450.00 元,乙方承担 1,371,800.00 元。
甲方向乙方提交硝苯地平缓释片乙方承担的 1,371,800.00 元研发费所做工作的研发资料目录及其简介。
5、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合作产品研发费用合计人民币 21,948,800.00 元,
扣除乙方承担的硝苯地平缓释片研发费用1,371,800.00 元,剩余20,577,000.00元将在本协议生效后 30 个自然日内,甲方无息退回乙方账户,至此,双方在原协议存续期间以及因终止原协议所产生的所有金钱债权债务已结清。甲方承诺若甲方到期未全额退还上述研发费用将按照同期 LPR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追索债权的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及诉讼费等。
6、原协议涉及的五个产品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归甲方单独所有。原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再享有原协议约定的乙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销售权益等。
7、原协议的终止,不涉及任何违约赔偿事项,一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任一方不再就原协议的履行、终止向对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要求利润分配、返还合作产品研发费用、支付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等)。甲乙双方就原协议的履行、终止再无争议。
8、因本协议引起和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三、本次签订《终止协议》的影响
本次拟终止原协议并签订《终止协议》是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正常生产经营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未来整体的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