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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麦文化: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6 18:29:12

证券代码:301052 证券简称:果麦文化 公告编号:2024-064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 0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古宜路 181 号西岸创意园西区 B 座 5 楼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路金波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8、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20 日。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6 人,代表股份 24,879,69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4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4,566,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82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3 人,代表股份 313,1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1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4 人,代表股份 333,16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3 人,代表股份 313,1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165%。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会议由路金波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820,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5%;
反对 17,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5%;弃权 41,7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906%;反对 17,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68%;弃权 41,78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42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822,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6%;
反对 18,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5%;弃权 38,7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5,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909%;反对 18,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70%;弃权 38,78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韦玮律师、刘璐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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