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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6 17:58:37

证券代码:301248 证券简称:杰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4-078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8号)同意注册,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62.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9.07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00,973,400.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11,548,531.35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4月1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1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600002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杰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杰创”)为“智慧安全产品升级及产业化项目”“杰创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同意广东杰创开立相关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等 事 项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广东杰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就智慧安全产品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广东杰创、国泰君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就杰创研究院建设项目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元)
广东杰创 中国银行 7172****1190 0 用于智慧安全产品升级及产业
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广东杰创 中国农业 4405****3077 0 用于杰创研究院建设项目募集
银行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合计 0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广东杰创、国泰君安与中国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有关各方:
甲方1: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广东杰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安全产品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温志锋、孟庆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2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广东杰创、国泰君安与中国农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有关各方:

甲方1: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广东杰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究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温志锋、孟庆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2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广东杰创、国泰君安与中国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广东杰创、国泰君安与中国农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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