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4 22:09:38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24-077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收到紫光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现已更名为“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的告知函,告知函称,紫光集团于 2021年 7月 16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
京一中院”)送达的(2021)京 01 破申 307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京 01 破 128
号《决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相关债权人对紫光集团的重整申请,指定紫光集
团清算组担任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2 年 7 月 13 日,
管理人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1)京 01 破 128 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并终结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暨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根据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中提存的公司股票为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源,其中因债权人未选择包含股票抵债选项的方案而结余的抵债股票,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由管理人按照紫光集团的书面指令进行处置,处置变现价款在支付完毕必要的税费后归还紫光集团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补充其流动资金。
2、管理人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
托·中保投 1号信托”)签署《长安信托·中保投 1号信托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股份转让协议》”),将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 157,304,39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每股人民币 24.363 元(即 2024
年 12月 2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7.07元/股的 90%)转让给长安信托·中保投 1号信托。
3、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 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2024 年 12 月 23 日,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向重整后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分配紫光集
团专用账户中公司股票 363,426 股。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公司355,776,36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44%。
1、前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管理人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信达证券丰实 2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签署《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将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 157,304,39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信达证券丰实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 12月 2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前次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
2、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管理人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托·中
保投 1 号信托”)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157,304,39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每股人
民币 24.363元(即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7.07 元/股的 90%)转让给长安
信托·中保投 1号信托。
本次协议转让前,长安信托·中保投 1号信托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将增加至 157,304,3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50%。
综上,前次协议转让及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股数量将由355,776,363股减少至 41,167,577股,持股比例将由 12.44%减少至 1.44%。
二、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管理人(使用其所管理的紫光集团专用账户)
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持有公司 355,776,36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44%
管理人:北京一中院依法指定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暨紫光集团等七家重整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二)受让方: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
注册资本:532,402.8551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 23、24层
法定代表人:杜岩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206074534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1999年 12月 28日
经营期限:1999年 12月 28日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 23、24层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不属于《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管理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已履行其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并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六个月内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
5、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出具的《关于协议转让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2、《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股份转让协议》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特此公告。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 12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