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4 18:39:34
证券代码:301162 证券简称:国能日新 公告编号:2024-175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能日新”)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024 年度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4 亿元,其中公司拟为资产负债率 70%及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 1 亿元,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
不超过 3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州日新美福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美福”)的融资租赁业务新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800 万元。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日新美福与上海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越秀”)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美福相关融资租赁事项的顺利进行,近日公司与上海越秀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项下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前对 本次担保后对
担保方 被担保方 金额 被担保方的担 被担保方的担
保余额 保余额
国能日新 日新美福 2,800 - 2,800
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美福与上海越秀签署了《动产抵押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将项目动产抵押及项目应收账款质押给上海越秀。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鸿晟”)与上海越秀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将日新鸿晟持有的日新美福股权质押给上海越秀。上述事项已履行子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福州日新美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500 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王欢
4、成立日期:2024 年 5 月 15 日
5、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鹏谢村鹏程路 55-5 号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持有日新美福 100%股权。
8、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审计)
资产总额 981.16
负债总额 0
净资产 981.16
项目 2024 年 1 月-9 月 (未审计)
营业收入 0
利润总额 -18.84
净利润 -18.84
9、经公司核查,上述被担保主体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出租人:上海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保证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承租人:福州日新美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其中租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2,800 万元整)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均指依据主合同约定承租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保证金、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如租赁物取回、保管及处置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和通讯费等)。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动产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抵押权人:上海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抵押人:福州日新美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3)抵押物:抵押人自有的、可处分的动产。
(4)动产抵押担保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均指依据主合同约定承租人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保证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如租赁物取回、保管及处置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和通讯费等)。
(5)抵押期限:与主合同期限保持一致,如未及时履行或延迟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抵押期限相应顺延。
3、《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押权人:上海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出质人: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日新美福 100%股权。
(4)质押担保范围:出质人应向质押权人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均指依据主合同约定出质人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保证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质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如租赁物取回、保管及处置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和通讯费等)。
(5)质押期限:在债务人或承租人履行完毕租赁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或质押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转让价款的价款后终止。
4、《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上海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出质人:福州日新美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项目应收账款。
(4)质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指依据主合同约定出质人应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保证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如租赁物取回、保管及处置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和通讯费等)。
(5)质押期限:当出质人结清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后,质权人自收到出质人书面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注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累计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4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37.30%。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日新美福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7,495.7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16.3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涉及对公司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担保的目的及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
本次被担保对象日新美福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能够有效促进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因此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越秀签订的《保证合同》;
2、日新鸿晟与上海越秀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3、日新美福与上海越秀签订的《动产抵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