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24 18:25: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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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下午 2:30 在江苏省邳州市炮车工业园康
力源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
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 50,120,9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77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84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56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6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0,5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6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并向全资孙公司增资和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9,925,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097%;179,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573%;16,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29%。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246,5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5.7566%;179,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112%;16,5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22%。
2、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9,928,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159%;178,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557%;14,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83%。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249,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6.4578%;178,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302%;14,2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19%。
3、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增加外汇套期保值品种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9,928,6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163%;178,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563%;13,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73%。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249,8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6.5031%;178,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981%;13,7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88%。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9,884,7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287%;178,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553%;58,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59%。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205,9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6.5732%;178,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0.2850%;58,1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418%。
5、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9,929,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173%;153,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063%;38,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64%。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250,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6.6161%;153,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207%;38,3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3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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