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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硕科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4 16:17:46

证券代码:301295 证券简称:美硕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5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1 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44,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6389%,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含延长锁定期 6 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顺延
至原解除限售日期 2024 年 12 月 28 日的下一交易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3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8,000,000股,并于 2023年 6月 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72,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54,929,4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0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7,070,5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091%。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4年 5月 24日,公司实施 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总股本 72,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 元
(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36,000,0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送红股,共计转增 28,80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
加至 100,8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 75,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 25,200,000 股,占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00,800,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数量为72,04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472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28,7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527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计 1 名,为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清盛硕”),该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1、股东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3)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企业所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本变动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2、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2 月 28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6)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所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8)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9)本人严格遵守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1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
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2 月 28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担任公司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6)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所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8)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
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9)本人严格遵守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1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4、股东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
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
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审议。
③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
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④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⑤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
之前,本企业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⑥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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