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4-12-24 15:31:35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 年 1 月
目 录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 2 -
2、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 5 -
3、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7 - 4、关于修订<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 9 -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会议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请参会人员自觉维护会议秩序,防止不当行为影响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二、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须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法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身份证等)及相关授权文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及有关事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应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下午 14:00 之前到达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
199 号趣链产业园 1 号楼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签到登记,并在登记完毕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会场安排的位置入座。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后,未登记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无权参加会议表决。
三、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按照会议通知的登记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登记。股东及股东代表在会前及会议
现场要求发言的,应到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签到处”登记,并通过书面方式提交发言或质询的问题。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及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发言主题应与会议议题相关。每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每次发言建议不超过三分钟,同一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发言不超过两次。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内幕信息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机密以及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公司有权拒绝回答。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控制在 30 分钟以内。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四、股东大会表决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其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进行投票。
五、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股东填写股东姓名。
六、表决完成后,请股东将表决票及时投入票箱或交给场内会务人员。
七、现场表决统计期间,安排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一名监事及一名律师监票,并由监票人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需由现场和网络表决合并统计。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八、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自觉维护会场秩序,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震动状态。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正常秩序。
九、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谢绝会议现场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或者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 月 3 日下午 14:30
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 199 号趣链产业园 1 号楼 15 楼
会议室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介绍到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会议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其他人员
(二)会议主持人报告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四)推选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五)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订<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六)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七)现场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宣布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补选董事提名如下:
提名吴玲红为非独立董事,其任期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吴玲红女士简历》
附件:
吴玲红女士简历
吴玲红女士:1983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杭州钱江新城资产经营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会计、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杭州钱江新城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杭州城投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议案二:
《关于修订<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治理,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更好地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保持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拟对《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形成《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附件: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顾问等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与目标高低相匹配;
(二)薪酬增减与业绩变化相一致;
(三)市场化业绩才有市场化薪酬。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具体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公司高管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并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三章 高管人员薪酬管理
第六条 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在公司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七条 高管人员薪酬由年度薪酬、任期激励等组成,年度薪酬包含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因公司专项激励方案(包括不限于股权
激励、超额利润分享、EVA(经济增加值)分享、战略达成奖、项目跟投等)实施所获取的专项激励,将按照专项激励方案执行。
(一)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当年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原则上占年度薪酬的比例不低于60%。绩效年薪采用预发的方式,在考核结束后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的 20%,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兑现。
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新聘任的高管人员以及公司新任命的董事
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顾问等人员薪酬,从公司聘任或任命文件发布后开始发放。
第九条 高管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退休、离职、调动、职务岗位变化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发放。
第十条 高管人员实际领取薪酬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合综合评价结果等确定。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从本企业取得其他工资性报酬。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高管人员代扣代缴由其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公司高管人员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薪酬
(一)除独立董事外,董事长以及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其任职岗位薪酬规定执行;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和津贴;
(二)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计发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 10 万/年(税前),独立董事津贴将按其实际任期计算。
第十四条 监事薪酬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其薪酬按照其任职岗位薪酬规定执行;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和津贴。
公司董事、监事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考核包括年度绩效考核和任期绩效考核。根据岗位聘任协议,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突出以定量为主”的原则确定高管人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以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形式进行契约化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周期
(一)年度绩效考核以一年为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