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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园: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3 19:27:42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 东园 公告编号:2024-117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裁定批准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685,462,004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2.34 股的比例,实
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计转增 3,313,860,113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5,999,322,117 股。
2、由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系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一部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为了分红而单纯增发股票的行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第 4.4.2 条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次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际情况,调整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本次重整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平均价为 2.05 元/股,如果股权登记日前一交易日前股票收盘价高于 2.05 元/股,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需依据调整公式进行调整;如果股权登记日前一交易日前收盘价等于或低于 2.05 元/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3、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转增股本
上市日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
4、停复牌安排:因业务办理需要,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股票停牌 1 个交易日,并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复牌。
一、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 01 破申 469 号
《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 01 破 577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
2024 年 12 月 3 日,东方园林和管理人分别与国联基金联合体(由国联产业投
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产投”)、海南瑞科控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瑞科”)组成)及国联产投发起设立的专项重整基金北京国朝东方绿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朝东方”)、北京朝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环境”)、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富”)、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优资产”)签署《重整投资协议》,认购东方园林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经营方案》、《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之出
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13)
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
案)》,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5)。
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 01 破 577 号《民
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详见《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6)。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根据《重整计划》,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685,462,004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
转增 12.34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计转增 3,313,860,113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5,999,322,117 股。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作如下出资人权益调整安排:
1、转增股票中 1,100,000,000 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800,000,000 股由
国联产投设立重整专项基金国朝东方受让,受让价格为 0.66 元/股,该部分股票自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名下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100,000,000 股由朝阳环境受让,受让价格为 0.66 元/股,该部分股票自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名下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200,000,000 股由国寿财富(或其指定主体,如有)和申优资产(或其指定主体,如有)各受让 100,000,000 股,受让价格为 1.00 元/股,该部分股票自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名下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所支付资金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2、转增股票中 1,513,860,113 股用于清偿债务,股票抵偿价格为 3.96 元/股,
该部分股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剩余 700,000,000 股转增股票作为预留股份,用于在未来引入投资人,所得资金用于解决职工等历史遗留问题、信托项下平台公司为实现债权人利益而必需的初始启动资金等,如有剩余将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东方园林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需要,逐步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实现抵债股票的保值增值;预留股份引入投资人价格不低于 1.00 元/股。预留股份的投资人引入方案需经东方园林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该部分股票的转让、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需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关于股份限售、减持的有关规定。
重整投资人及预留股份受让人转让转增股票给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时,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三、债权受偿方案
1、职工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东方园林职工债权约为 1.8 亿
元。《重整计划》对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将由东方园林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2、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如有)

根据《重整计划》,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暂无税务机关向管理人申报税
款债权。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暂无社保部门向管理人申报社保债权。东方园
林欠付的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在本次重整中不作调整,如有,将由东方园林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3、有财产担保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有财
产担保债权金额 35.40 亿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经评估能够判断其优先受偿权利不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人就剩余债权金额在普通债权组表决,但东方园林仅是提供财产担保,并非主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剩余债权金额无表决权。
在东方园林重整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已就担保物权的行使方案,征求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意见。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选择行使担保物权,则管理人将依法就对应的担保物进行拍卖。若担保物经一次拍卖后未成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选择以第一次流拍的保留价(评估价)以物抵债。如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未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在担保物经一次拍卖流拍后未选择以物抵债、无法适用流拍情形下以物抵债或以物抵债无法进行的,则对应担保物将作为信托底层资产进入信托,由信托机构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置。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选择行使担保物权但处置完毕时间预计超过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则对应担保物将作为信托底层资产进入信托,由信托机构继续执行既定的拍卖方案(如有),或由信托机构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置。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物作为信托底层资产,用于设立信托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物的评估值,等额获得特定优先信托受益权份额。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的优先信托受益权与其担保物具有对应关系。在后续信托计划执行过程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其对应的担保物处置回收金额或作为担保物的债权回收金额,在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未获受偿部分,若东方园林仅是提供财产担保的,不予清偿;若东方园林同时是主债务人或保证人的,按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担保物转入信托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无需注销担保物的担保措施。如确需注
信托设立,信托机构有权就担保物设立后顺位担保物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予以配合。信托机构应根据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关于担保物处置的要求,随时启动处置程序,不得以长期自持为目的。信托机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拍卖等规定,对担保物进行处置,对于符合以物抵债规定和条件的,可按规定由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
由于重整期间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担保物权行使不受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有权随时行使担保物权,因此,法院受理东方园林重整之日起至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不予补偿。
4、普通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普通
债权金额为 192.95 亿元。
《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如下:
(1)每家普通债权人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东方园林在
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依法以现金方式分两次全额清偿。
(2)每家普通债权人 10 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分别以转增股票和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转增股票清偿与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的债权比例分别约为19.27%、80.73%。以转增股票清偿的部分,按每 100 元普通债权分得约 25.25 股转增股票(即股票抵债价格为 3.96 元/股)的方式获得清偿。在以转增股票清偿债权过程中,如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数量不为整数,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以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的部分,按每 100 元普通债权分得 75 份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方式清偿。在以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债权过程中,如债权人可分得的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不为整数,则该债权人分得的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数量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5、预计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诉讼
仲裁未决等原因而尚处于暂缓确认债权(申报金额为 78.08 亿元),账面记载但尚
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账面记载金额为 31.58 亿元),以及债权人尚未申报、东方园林亦未入账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东方园林应承担责任的债权,在本次重整中按照其申报金额、账面记载金额或暂估金额等进行相应预留,其债权经审查确认之后按同类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仅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东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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