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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23 18:25:4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及诚实
守信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
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
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
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 基金经理;
3.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4.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5. 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
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 企业文化;
4.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5.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6.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公司与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做好会议记
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
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证监会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
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披露应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
司是否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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