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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南资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23 18: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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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334 号
致: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及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12月4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2月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内容。
2024年12月23日15: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桂和路大冲路段3号飞南研究院)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1,558,4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95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80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4,8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5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956,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反对106,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8,17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517%;反对106,79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83%;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5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953,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6%;反对106,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4,87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982%;反对106,79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83%;弃权3,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终止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四会晟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945,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9%;反对109,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973,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4%;反对89,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946,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反对99,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弃权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马炜军
李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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