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万安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23 17:55: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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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 14 点 30 分在浙江省诸暨市
店口镇军联路 3 号万安集团有限公司大楼 6 楼 602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月 2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9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7,412,26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87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600,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1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7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811,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6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持续督导机构保荐代表人,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浙江安郅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4,250,58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0605%;
反对: 88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5079%;
弃权: 152,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316%。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陈锋、陈黎慕、俞迪辉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陈佳荣
202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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