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0 20:25:35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24-151
债券代码:123078 债券简称:飞凯转债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原因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治理情况以及经营管理需要,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
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
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通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外。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内行使质权。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 六个月的;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
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
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