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20 20:25:35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的管理,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
风险, 提升公司经济效益, 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
况下,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
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 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
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 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
先决条件。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三)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必须充分防范风险, 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
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
强的金融机构, 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
产品。
(四)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
得最大收益。
(五)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 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实施与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 并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 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 公司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审议最低限额的, 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超过限额的, 由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达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公司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
(三)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 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 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
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 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是否健全有效, 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七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执行时, 应严格遵
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由公司财务部提
出投资申请, 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
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
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报审计部审核, 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组织财务部实施, 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 只能选取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
品, 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
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
时报告董事会, 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 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 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
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 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
间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 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
金, 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 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等账
户, 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
管理, 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
行, 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 禁止从委托理财
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
资。
第十三条 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委托理
财管理制度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并
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审计部核查的
基础上, 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 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 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
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 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
证据并及时记账, 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九条 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予以公
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 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 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 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 将视具体情况, 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情节严重的, 将提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涉嫌犯罪的, 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
发生冲突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