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信息披露制度(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20 20:25:35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
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
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 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的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
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
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
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
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上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管理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
记。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以及 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有关
证券监管部门,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
行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
解。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
告等; 以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
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
告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
(二) 实现盈利, 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
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
法保密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 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 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
的, 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条 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 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
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
证, 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
证结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
期报告。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