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股份:公司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公告时间:2024-12-20 18:58:25
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020029)(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龙股份”“发行人”或“公司”)会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已就审核问询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回复,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现回复如下,请贵所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类别 字体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宋体(不加粗)
募集说明书补充、修订披露内容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 1:......3
问题 2:......19
问题 3:......126
其他问题......150
问题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互联网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
产租赁等。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 7,636.49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是否存在已建、在建或拟建集成电路制造项目,如有,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2)发行人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公司竞争状况是否共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发行人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公司是否提供个人数据储存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3)公司是否存在文化传媒业务,如是,相关业务的经营模式、具体内容及收入利润占比情况,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的相关情形,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后续业务开展安排;(4)公司房地产相关经营范围的具体内容,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如是,说明是否建立并执行健全有效的募集资金相关内控制度以确保募集资金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并请出具相关承诺。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已建、在建或拟建集成电路制造项目,如有,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的企业共有 3 家,但其实际经营业务均未涉及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业务及集成电路制造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 与集成电路制造相关或可能相关的 实际主营业务
号 称 经营范围
1 太 龙 股 “ … … 集 成 电 路 芯 片 及 产 品 制 半导体分销业务和商业照明业务
份 造……”
2 悦 森 照 “ … … 集 成 电 路 芯 片 及 产 品 制 商业照明的设计、研发和销售业务
明 造……”
3 千丝朵 “ … … 集 成 电 路 芯 片 及 产 品 制 LED 屏的设计、生产、研发和销售
造……” 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半导体分销和商业照明业务,发行人自有的已建及在建物业主要用于照明器具、显示屏、灯具发光标识的生产制造、办公等用途,发行人承租的物业主要用于照明器具的生产制造、办公、仓储等用途,不存在用于集成电路制造项目的情形。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任何已建、在建或拟建集成电路制造项目。
二、发行人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公司竞争状况是否共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发行人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公司是否提供个人数据储存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一)发行人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1、《国务院发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规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第二条规定如下:
“(一)平台,该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以下简称“互联网平台”)。
(二)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
(四)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2、发行人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运营自身官方网站、入驻第三方平台并运营相关账号、入驻电商平台的情形,除入驻第三方平台并运营相关账号、入驻电商平台涉及参与互联网平台业务并构成《反垄断指南》中“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项下的“平台内经营者”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体如下:
(1)发行人运营其官方网站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运营自身官方网站的情况如下:
序号 运营主体 运营/入驻的平台类型 域名/账号/入驻名称 主要用途 主要面向群体
1 太龙股份 官方网站 www.tecnon.net 品牌推广 公众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运行官方网站的情况。上述网站主要用于发行人的品牌宣传,公众可根据其需要通过搜索前述网站并浏览网站内容,该官方网站并非出于使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可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进行交互之目的而设立,其不属于《反垄断指南》所称互联网平台;因此,发行人运营该网站不属于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亦不因运营该网站而构成《反垄断指南》项下的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运营的第三方平台相关账号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运营的第三方平台相关账号的情况如下:
序 运营主体 第三方平台 名称 主要用途 主要面向
号 群体
1 太龙股份 微信公众号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推广 公众
太龙福建光电有限公司
2 太龙智显 微信公众号 太龙智显 品牌推广 公众
3 太龙豪冠 微信公众号 太龙豪冠照明 品牌推广 公众
4 悦森照明 微信公众号 悦森照明 RESENSE 品牌推广 公众
5 广东太龙 微信公众号 太龙室外照明 品牌推广 公众
6 太龙股份 微信小程序 太龙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众
7 太龙股份 微信小程序 太龙光电 品牌推广 公众
8 太龙股份 微信小程序 太龙股份工程服务 发行人售后工作人 发行人内
员记录维修信息 部员工
9 太龙股份 抖音 太龙股份 品牌推广 公众
10 悦森照明 抖音 悦光说 品牌推广 公众
11 太龙智显 中国供应商 太龙智显科技(深圳)有 品牌推广 公众
网 限公司
12 太龙智显 中国制造网 太龙智显科技(深圳)有 品牌推广 公众
限公司
13 太龙智显 数字标牌网 太龙智显科技(深圳)有 品牌推广 公众
限公司
14 太龙股份 数字音视工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 品牌推广 公众
程网 份有限公司
15 太龙智显 数字音视工 太龙智显科技(深圳)有 品牌推广 公众
程网 限公司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运营其他第三方平台相关账号的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运营的上述账号主要用于品牌推广或内部维修信息记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并非相关第三方平台的运营者,亦未通过上述账号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不属于《反垄断指南》所称平台经营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通过相关平台账户与客户、消费者实现信息交互,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入驻的第三方电商平台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运营的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情况如下:
序 运营主体 电商 店铺名称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