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0 18:17:29
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24-061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莱美医药作为原告起诉金额为2,350.42万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于近日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自贸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0192民初376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本诉原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 2 号综合研发楼 B 栋 14 楼
法定代表人:周彦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063079
2、本诉被告一:重庆芝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芝臣科技”)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1AR533K
本诉被告二:重庆芝臣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臣中药”)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 1 栋
法定代表人:周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689880
本诉被告三:周冰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1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3、管辖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4、案件情况:因原告莱美医药与被告一芝臣科技、被告二芝臣中药、被告三周冰签署了《重庆莱美金鼠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莱美医药将其持有芝臣中药 70%的股权以 1,2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芝臣科技,并约定资产回收款的支付事宜。后续各方陆续还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等协议,对前述相关事宜做出了进一步的约定。后因被告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莱美医药与各被告方多次协商还款方案
未果,于 2024 年 4 月向重庆自贸区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重庆自贸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 0192 民初 3767 号,该诉讼
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重庆芝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莱美医
药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200 万元,并以 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20 日
起以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第一项债务)
2、确认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债权:重庆芝臣中药有限公司对重庆芝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第一项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责任,逾期利息计
算至 2024 年 9 月 3 日止;
3、确认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债权:重庆芝臣中药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的资产回收款 21,504,191.86 元,及按以下方式计算的逾期利息:以984,191.8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计算至2022年1月16日、以8,984,191.8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7 日计算至 2022 年 7 月 16 日、以 24,984,191.86 元为
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17 日计算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以 23,504,191.86 元为基数
自 2022 年 12 月 31 日计算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以 23,104,191.86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24 日计算至 2023 年 3 月 29 日、以 23,004,191.86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30 日计算至 2023 年 6 月 21 日、以 22,504,191.86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22 日计算至 2023 年 10 月 13 日、以 21,504,191.86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14 日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3 日,以上付款均按每日万分之三为标准;(第三项债
务)
4、重庆芝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重庆芝臣中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第三项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责任;
5、周冰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对重庆芝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重庆芝臣中药有限公司股权数额 441 万元在 3,000 万元限额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限额为重庆芝臣中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资产回收款的二分之一;
7、驳回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9、本案案件受理费 183,503.5 元,由重庆芝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芝臣中药有限公司、周冰承担。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 6 起,涉及总金额约 4,811.7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的 2.31%。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庆自贸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 0192 民初 3767 号。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