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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甲科技: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19 19:14:05

证券代码:835857 证券简称:百甲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3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12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负责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核实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
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舆情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
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在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至公司证券部,并由公司证券部收集、整理后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在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后,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如为重大舆情,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舆情工作组组长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第十二条 处理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接待工作。保证各类
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论热点扩大。
(四)经舆情工作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发布澄清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
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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