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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一: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19 16:55:46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京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669102172T。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4,181.25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2,525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1,656.25 万股,并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指定的股份转让系统(如有指定)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前款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 KINGEE CULTURE DEVELO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69 号院 11 号楼六层 601,邮政编码:10003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5,937.8615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公司党组织设置由上级党组织审批,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不断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持续提高企业研发、创意、设计及销售能力,发掘和传承优秀的中国文化,满足市场需求,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打造中国一流的文化创意企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文艺表演;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金银制品、珠宝、钟表、邮品、钱币(退出流通领域的)、纪念品、纸制品、工艺品、文化用品、橡胶制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日用品、陶瓷制品、皮革制品、塑
料制品、玩具、电子产品、箱包、音响设备、化妆品、收藏品(不含文物);销售文物。(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文物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北京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或名 公司设立时认购的 占公司设立时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称 股份数(万股) 总股本的比例
1 上海碧空龙翔投 5800 40.85%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资管理有限公司
2 双良集团有限公 224.72 1.58%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3 东莞市美钻廊珠 337.08 2.37%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宝有限公司
4 深圳市创新投资 379.91 2.68%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集团有限公司
5 无锡红土创业投 379.91 2.68%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资有限公司
南通红土创新资
6 本创业投资有限 253.28 1.78%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公司
7 深圳市福田创新 253.28 1.78%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资本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
8 钟葱 3400 23.94%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9 孙戈 400 2.82%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10 黄晋晋 200 1.41%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11 陈昱 449.44 3.17%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12 隋启海 424.72 2.99%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13 刘娜 288.10 2.03%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14 谢文庆 151.97 1.07%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15 周云侠 189.96 1.34%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16 赵智杰 658.81 4.64%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17 周燕华 395.38 2.78%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18 梁红梅 13.44 0.09% 公司设立时 净资产
合 142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59,378,61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659,378,615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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