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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油工程:海油工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12-19 16:34:04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证券代码:600583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务管理
第五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防范与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以下简称
“财务资助”),包括对外提供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适用本办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主体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三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
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
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务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资助业务主管部门为财务管理部,申请单
位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应当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充分评估财务资助的必要性、可行性,财务管理部组织法律合规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业务审核。
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
后,申请单位方可办理财务资助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与
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业务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业务开展情况,做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防范与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对于已发生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应当做好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在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
一时,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
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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