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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股份: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4-12-18 20:17:13

证券代码:600184 证券简称:光电股份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襄阳市长虹北路 67 号)
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发行人声明
1、公司及全体董事承诺本预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说明,任何与本预案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3、本预案所述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同意注册,本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同意注册。
4、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发行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国资监管单位批准,尚需由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
资者。
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3、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量,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如所得股份数不为整数的,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88,000,000 股(含本数),且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或者因股权激励、股权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102,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投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 项目实施主体
金额

募投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 项目实施主体
金额
1 高性能光学材料及先进元件项目 56,917.00 51,917.00 新华光公司
2 精确制导产品数字化研发制造能 39,180.00 39,180.00 西光防务
力建设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10,903.00 10,903.00 -
合计 107,000.00 102,000.00 -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7、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光电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兵器集团。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8、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及执行的详细情况以及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详见本预案“第四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情况”。
9、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详见本预案“第五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风险,虽然本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制定了填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的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10、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11、公司未向本次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1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光电股份、公司、 指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兵器集团 指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光电集团 指 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西光防务 指 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
新华光公司 指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发行、本次发行、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指 本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象发行股票
预案、本预案 指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 指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东大会 指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最近三年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预案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 录

发行人声明 ......1
特别提示 ......2
释 义 ......6
目 录 ......7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9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9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9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11
四、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13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4
六、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14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15
八、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15
九、本次发行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15
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16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16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6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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