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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新华保险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告时间:2024-12-18 17:36:17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北京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 议 时 间 :2025 年 1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 点 30 分
会 议 地 点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21 层
会议召集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程内容
一、宣布会议开始及会议议程
二、审议议案
普通决议事项
1. 关于选举毛思雪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卓志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回答股东提问
四、宣布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代表股份数
五、现场投票表决
六、休会、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七、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议案一
关于选举毛思雪女士为
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 31.34%的股份,提名毛思雪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
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毛思雪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毛思雪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毛思雪女士简历请见附件。
现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毛思雪女士的董事任职资格尚需监管机构核准。
附件:毛思雪女士简历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毛思雪女士简历
毛思雪女士,1975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
毛思雪女士目前供职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总经理。毛女士于 2008 年 6 月加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在股权投资部、专项投资部、君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二部和私募股权投资二部从事对外投资工作,历任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和团队负责人。此前,毛女士曾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毛女士于 2001 年 4 月取得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8 年 6 月取得美国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议案二
关于选举卓志先生为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经研究,提名卓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名卓志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卓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卓志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现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卓志先生的任职资格尚需监管机构核准。
现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 卓志先生简历
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卓志先生,1963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
卓志先生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中国保险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兼任国务院应用经济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金融学类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财经大学特聘教授等。卓先生同时担任四川农商联合银行独立董事。此前,卓先生曾任山东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西南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等职务。卓先生于 1991 年取得南开大学保险精算专业硕士学位,1997 年取得西南财经大学货币银行学(保险方向)博士学位,并于 1997 年至 1999 年在德国曼海姆大学进行保险风险管理博士后研究。
附件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现提名卓志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本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附件 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卓志,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第八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为新华保险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新华保险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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