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8 17:09:13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 2024-092
债券代码:185567、250772 债券简称:22 格地 02、23 格地 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
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其持有的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海控合联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三亚合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 100%股权(前述五家公司以下简称“置出公司”)以及格力地产相关对外债务,与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51%股权进行置换,资产置换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格力地产”,股票代码“600185”)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报告书时,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在相关交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上市公司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 6 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申请文件并拟对原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公告》披露之日前 6 个月至《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止,即 2024 年 1 月 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3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以及前述
人员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成年子女,下同);
(二)置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三)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知情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四)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知情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五)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相关知情人员以及前
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六)就本次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
属。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访谈纪要及出具的承诺,前述纳入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于核查期间存在买卖格力地产 A 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况
1、何建明
何建明系格力地产独立董事何美云之弟弟,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何建明交易期间为 2024 年 9 月 2 日至 2024 年 9 月 25 日,其中交易期初持
有股数 0 股,累计买入股数 22,500 股,累计卖出股数 22,500 股,自查期间期末
持有股数 0 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何建明与何美云作出承诺如下:
“(1)何美云未向何建明透露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何建明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何建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何建明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何建明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
(4)何美云及何建明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格力地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何建明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何美云及何建明及直系亲属不减持或增持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凌宏珠
凌宏珠系格力地产品牌及证券事务总监凌勉婧之父亲,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凌宏珠交易期间为 2024 年 7 月 9 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 0 股,累计买
入股数 3,000 股,累计卖出股数 0 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 3,000 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凌宏珠与凌勉婧与作出承诺如下:
“(1)凌勉婧未向凌宏珠透露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凌宏珠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凌宏珠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凌宏珠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凌宏珠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
(4)凌勉婧及凌宏珠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格力地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凌宏珠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凌勉婧及凌宏珠及直系亲属不减持或增持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徐磊磊
徐磊磊系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之董事及副总经理,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徐磊磊交易期间为 2024 年 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7 月 9 日,其中交易期初持
有股数 207,300 股,累计买入股数 575,100 股,累计卖出股数 274,900 股,自查
期间期末持有股数 507,500 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徐磊磊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参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格力地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且有充分依据的前提下,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减持或增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4、冯艳春
冯艳春系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之总经理(2024 年 3 月起任职),自查
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冯艳春交易期间为 2024 年 1 月 23 日至 2024 年 7 月 9 日,其中交易期初持
有股数 50,000 股,累计买入股数 40,000 股,累计卖出股数 5,000 股,自查期间
期末持有股数 85,000 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冯艳春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参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格力地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且有充分依据的前提下,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减持或增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5、范琳桀
范琳桀系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之助理总经理,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范琳桀交易期间为 2024 年 2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其中交易期初
持有股数 46,000 股,累计买入股数 93,700 股,累计卖出股数 125,800 股,自查
期间期末持有股数 13,900 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范琳桀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期间不属于格力地产公
司董监高,亦从未接触重组事项。本人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在党总支会议上首
次接触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签订了保密协议,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约定。
(3)本人在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参与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格力地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格力地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