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股份:华康股份关于“华康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8 16:48:31
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4-114
债券代码:111018 债券简称:华康转债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康转债”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24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12 月 25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12 月 25 日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开始支付自 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4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债券名称: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华康转债
3、债券代码:111018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数量及规模:130,302.30 万元(13,030,230 张,1,303,023 手)
6、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7、债券期限:自 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9 年 12 月 24 日。
8、债券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第四年 1.50%、
第五年 2.00%、第六年 2.50%。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 为年利息额;
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到期还本付息方式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0、转股起止日期:2024 年 7 月 1 日(原转股起始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29 日,
因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即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24 日。
11、当前转股价格:16.89 元/股。
12、可转债信用评级:公司前次主体信用等级为“AA-”,“华康转债”前次信用等级为“AA-”,前次评级展望为“稳定”。
13、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4、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4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20%(含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2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24 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12 月 25 日
3、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12 月 25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2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华康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1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3、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 18 号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0-6035901
(二)保荐人、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保荐代表人:宋亚峰、李志鹏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