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12-16 20:36:33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设监事会
主席一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者建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第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出现下列情形时,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发出前,监事会应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应当提前十日将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同意,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会议召开、表决及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
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提交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
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
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录像资料(如需)、表决票、经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