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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6 19:06:38

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4-109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7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位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12月10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4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4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中有11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资金等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95人调整为84人,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4,100万股调整为3,976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600万股调整为724万股,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长方集团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长方集团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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