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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烨智能: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6 19:02:11

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7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23号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154,448,94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8.734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9,682,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7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4,766,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94%。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6人,代表股份15,201,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监事因工作原因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派胡海洋律师、沈博远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54,042,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0%;反对32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6%;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9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76%;反对 329,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704%;弃权 7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19%。
2、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后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4,5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78%;反对48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10 %;弃权1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78%;反对4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10%;弃权1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12%。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54,063,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6%;反对30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1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61%;反对30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82%;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派胡海洋律师、沈博远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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