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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佳都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16 18:47:39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4 年 12 月 16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提高佳都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佳都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可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以
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及酬金进行检查和分析。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正式进场
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
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报中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期间有关情况介绍、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作,并负责向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汇报。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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