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成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16 18:27:3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
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及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新通达”)75%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上市公司于 2024年 12月 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决定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重组相关人员在《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
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2024 年 3 月 2 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事项
之日(2024 年 12 月 6 日)止,在二级市场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部工作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中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二)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报告书披露之日(2024 年
3 月 2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2024 年 12月 6日)止。
二、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前述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李宏伟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交易类别 交易股数(股) 股票余额(股)
2024年11月13日 买入 600 600
2024年11月14日 买入 5,000 5,600
2024年11月18日 卖出 2,400 3,200
2024年11月19日 卖出 3,200 0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李宏伟出具声明和承诺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终止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终止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依法披露前,本人未自任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本次交易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上述股票买卖,亦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骏成科技的任何内幕信息。
2、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纯属本人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3、除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情况。本人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控制他人股票账户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情形。除已公开披露信息以外,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保密义务。
4、若上述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骏成科技股票所得全部收益上缴骏成科技所有。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骏成科技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经充分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及相关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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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权生 陈 嘉 杨超群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