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16 18:10:42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提高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合理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将货币资金或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金融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风险。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应按照公司规定经批准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就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策。
第六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50%(不含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50%(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50%(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50%(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30%~50%(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50%(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 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七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八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九条 未达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经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对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资产审计评估的,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阶段性管理及测评,责成相关部门及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做阶段工作汇报。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对外投资情况,配合公司对外投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事项依法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