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发展: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16 17:48:5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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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40136-02号
致: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9时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8号望京凯悦酒店悦府1+2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审查和见证,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出席会议对象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4年12月16日9点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8号望京凯悦酒店悦府1+2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01名,代表股份8,821,911,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862%。经核查,出席会议并投票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公司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统计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议案1《关于2025-202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议案2《关于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3《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四项议案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