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股份: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2-16 17:43:41
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 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 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事会......25
第一节 董 事 ......25
第二节 董事会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5
第七章 监事会......37
第一节 监 事 ......37
第二节 监事会 ......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5
第一节 通 知 ......45
第二节 公 告 ......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9
第十二章 附 则......49
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以发起
方式设立,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50.88 万股,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aina Technology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江阴市华士镇澄鹿路 253 号。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224.5658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的提高经济效益,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芯片点胶针、兽用针、不锈钢毛细管的研制、生产、开发;五金加工;橡塑制品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橡胶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的各发起人名称、各自认购的股份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陆军 3,060 51 净资产折股
2 陆维炜 1,620 27 净资产折股
3 赵红 600 10 净资产折股
4 无锡维达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60 6 净资产折股
5 无锡维达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60 6 净资产折股
合计 6,000 10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224.565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12,224.5658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如有)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