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威生物:《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公告时间:2024-12-15 16:34:01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1. 介绍
1.1 本政策所载条文旨在列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股东通讯相关的准则,以确保公司与其股东(以下简称“股
东”)之间平等、及时、有效、透明、准确及公开的通讯为目标。
2. 总体政策
2.1 公司向股东传达信息的主要渠道为: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年度股东会及其它可能召开的股东会,并将所有呈交予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网站的披露资料,以及公司通讯及其它公司刊物登载于联交
所网站(www.hkexnews.hk)、上交所网站( https://www.sse.com.cn/)及
公司网站(https://www.mabwell.com)。
3. 通讯途径
3.1 股东查询
3.1.1 公司已于其网站披露公司的联系方式,以便股东提出任何有关公司的
查询。
3.1.2 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应当向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
提出。其资料如下:
名称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 香港夏悫道 16 号远东金融中心 17 楼
3.1.3 股东可随时要求索取公司的公开资料。
3.2 公司通讯
3.2.1 公司通讯(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中所述之含义),包括但不限于(i)董事会
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ii)中期报告,(iii) 季度报告,
(iv)会议通知,(v)上市文件,(vi)通函,及(vii)委派代
表书。
3.2.2 公司的公司通讯将按照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适时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以及上交所
网站(https://www.sse.com.cn/)登载。公司通讯将以中、英文版
(或如获许可,以单一语言)按照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规定适时向股东及非登记的公司证券持有人提供。股东
及非登记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应有权选择公司通讯的语言版本(中文
或英文)或收取公司通讯的方式(印刷本或透过电子形式)。
3.2.3 为了促进及时有效的通讯,股东宜向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
提供其(其中包括)联系方式,尤其是电邮地址。
3.3 公司网站
3.3.1 公司网站为股东提供公司信息,如主要业务活动及公司及其附属
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最新发展。同时网站提供有关集团
企业管治以及公司董事会和各委员会的架构及职能的有关信息。
3.3.2 在董事批准业绩后,公司应在联交所、上交所及公司网站发布其业
绩公告。业绩公告应当包括集团的业绩和业务表现,建议派发的股
息(如有)和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具体信息,以及其它上
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3.3.3 公司提交给联交所登载在联交所网站内的资料及登载在上交所网站
内的资料亦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通函、股东会通知及与之相关的
解释文件(如有)及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不时
要求披露的信息。
3.3.4 从公司网站上亦可获得公司不时刊发的新闻稿。
3.3.5 公司网站上所载之信息将定期更新。
3.4 股东会
3.4.1 股东会提供了公司和股东之间有建设性通讯的机会。股东宜亲自参
与股东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3.4.2 公司将对股东会进行适当的安排以鼓励股东的参与。
3.4.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向所有在册股东发出通
知、相关通函及授权委托书(如为临时股东会,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
发出通知即可。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
应当包括通知公告当日)。通知书应载有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
的日期和地点。授权委托书应当提供给股东以使股东可以指定委托
代表出席股东会并于会上投票。
3.4.4 在合适或需要的情况下,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
主席或他们的代表人、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出
席股东会以回答股东问题。
3.4.5 公司将不时检讨股东会的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
法律法规及规则、及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
管治常规。就个别重要事项的个别决议将提交股东会表决。除非议
案仅涉及股东会程序和行政事宜,股东会主席将提议根据公司章程
就议案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会将委任计票人和监票人计票。
股东会结束后,投票结果将在公司网站、上交所网站及联交所网站
上公布。
4. 其他
4.1 本政策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
施行。
4.2 本政策与有关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