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人乐: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4-12-13 22:35:43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 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通过在西安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售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高隆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高隆盛”)以及上市公司持有的西安市人人乐商品配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配销”)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公司出售标的资产的行为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经对照公司及标的资产实际情况并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后,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西安高隆盛和西安配销 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有关的报批事项已在本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优化上市公司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充实现金流及补充营运资金,将把更多的财力、人力、物力等资源聚焦于零售业务的经营,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将得以提高、综合竞争实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独立性并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