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医药:关于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3 22:05:44
证券代码:300149 证券简称:睿智医药 公告编号:2024-83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补回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93,069.47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且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分析的假设前提
1、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5 年 6 月末实施完成并取得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完成
时间仅为测算所用,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即 149,389,197 股,该发行股票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3、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5、未考虑除本次发行股数之外的其他因素对股本的影响。
6、假设 2025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亏损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亏损分为三种情形:(1)较 2024 年度持平;(2)较
2024 年度减少 10%;(3)较 2024 年度增加 10%(2024 年 1-9 月份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166.70 万元和-6,904.13 万元,年
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公司对 2024年、2025 年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7、假设本次发行在预案签署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不进行分红,不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即期主要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度/2025.12.31
/2024.12.31 发行前 发行后
总股本(股) 497,963,992 497,963,992 647,353,189
假设情形一:202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4 年度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8,222.27 -8,222.27 -8,222.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9,205.51 -9,205.51 -9,205.5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651 -0.1651 -0.1436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元/股) -0.1849 -0.1849 -0.160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651 -0.1651 -0.143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损益后) -0.1849 -0.1849 -0.1608
假设情形二:202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4 年度亏损减少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8,222.27 -7,400.04 -7,400.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9,205.51 -8,284.95 -8,284.9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651 -0.1486 -0.1292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元/股) -0.1849 -0.1664 -0.144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651 -0.1486 -0.129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损益后) -0.1849 -0.1664 -0.1447
假设情形三:2202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4 年度亏损增加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8,222.27 -9,044.49 -9,044.4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9,205.51 -10,126.06 -10,126.0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651 -0.1816 -0.1579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元/股) -0.1849 -0.2033 -0.176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651 -0.1816 -0.1579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度/2025.12.31
/2024.12.31 发行前 发行后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损益后) -0.1849 -0.2033 -0.1768
注 1:该假设分析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公司对 2024 年度、2025 年度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 2: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
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特别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因此,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此外,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 2024 年度及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1、把握医药行业发展机遇,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受益于全球医药行业刚需属性的大环境,医药行业未来仍将保持持续增长态
势,根据 Frost&Sullivan 统计,2022 年全球医药市场总额达到 14,950 亿美元,
2018—2022 年的复合增速为 4.2%,预计 2027 年将达到 19,016 亿美元,2022—
2027 年的复合增速为 4.9%。全球医药市场规模的持续上升,带动了制药企业对外包服务的需求,为 CRO/CDMO 产业持续发展带来充足的市场空间。
全球医药市场规模的持续增长,为新药研发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不断增长的研发投入意愿,转化为 CRO 行业增长的驱动力。根据 Frost&Sullivan 统计,
2022 年全球医药研发投入达到 2,415 亿美元,2018—2022 年的复合增速为 8.5%,
预计 2027 年将达到 3,357 亿美元,2022—2027 年的复合增速为 6.8%。
公司作为一家拥有领先水平的生物药、化学药一站式医药研发及生产服务提供商,始终秉持“科技为本,技术为先”的发展理念与“成为全球领先的医药健
康创新服务企业”的企业愿景,致力于持续赋能全球医药健康产业创新策源。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把握 CRO/CDMO 行业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巩固公司市场地位。
2、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为公司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部分债务能够改善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流动比率、提高经营安全性和资产流动性。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整体抗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②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③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2)本次募集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且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 个月,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的要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由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