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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东华科技投资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4-12-13 21:03:34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四章 投资变更与退出
第五章 境外投资管理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
战略,促进公司转型升级,加强投资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及实际控
制企业)为实现发展战略在境内外所从事的投资活动。对参股企业实施的投资事项,按照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金融或类金融投资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责任主体”,是指投资项目管理事项的实施主体,
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责任主体即为项目公司,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责任主体为公司。公司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的,其投资管理事项按本规定约定,由相应的主办部门履行。
第四条 依据本规定进行的投资是指公司以取得收益、股权等为目的而发生
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产的流出。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新建、扩建及改造经营场所投资,以及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投资等等。
公司根据投资目的将投资项目划分为实业投资项目、工程投资项目、经营性股权投资项目和其他类投资项目。
第五条 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
监管有关制度规定,程序规范,合规投资。
(二)服从战略原则。投资方向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发展规划、本公司发展战略和专项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做强做优做大,有利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能力匹配原则。投资规模要与公司的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适应。
(四)技术领先原则。遵循技术领先、优质高效的指导思想,坚持技术领先与功能适用相结合,技术创新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绿色环保与节能降耗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在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适用性与安全性。
(五)科学决策原则。应充分体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当结合内外部环境科学决策,确保项目技术成熟,融资合理,风险可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业务做出决策。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的决定。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应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报送有关投资项目议案,由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其工作细则进行讨论、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审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在提交公司决策程序前对实业
投资项目、工程投资项目、经营性股权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化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决策机构。
第八条 发展规划部为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公司投资项
目,是公司投资审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相关投资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订和监督执行等。
(二)负责主办实业投资项目、工程投资项目和经营性股权投资项目,组织投资项目的调研、评估、投资合同(协议)签订、内部决策、向上级机构的报批、备案等前期工作。
(三)统筹归口管理年度投资计划、批次计划、调整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四)负责组织投资项目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向上级机构的报批及备案。
(五)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统计与分析工作。
(六)负责组织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七)负责对接上级机构、政府等业务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投资业务采用分类管理模式,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管理。
第三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条 公司投资业务由各层级决策主体分级决策,公司投资决策应严格按
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三重一大”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的
重大投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及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
以上投资金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发生额累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在决策权限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批对外投
资事项,具体依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需要由国家有关部门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履行上级
机构决策程序后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或报备。
第四章 投资变更与退出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重大不利变化时,继续投资会带来更大损失或严重亏损,
项目责任主体应向公司申报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项目已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且明显有悖于投资目的的。
(二)投资项目预计或已出现亏损,且扭亏无望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五)决策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拟终止的投资业务,项目责任主体提出终止建议或报告,详细
分析实施现状、终止原因和条件、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并按原项目审批程序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有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公司清算、资产证
券化等,具体退出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资委及上级机构资产交易有关要求执行。投资协议(合同)约定退出机制的,触发投资退出机制时,由公司企业管
理部组织项目责任主体按投资协议(合同)约定处置权益后退出项目投资。
第五章 境外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项目需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
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八条 境外投资项目应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
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投资者各自的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项目可充分利用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
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
行检查评价,并向项目责任主体提示项目风险,督促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项目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公司《风险管理规定》要求,对投资项目开展风险管理,明确风险管控责任,制定风险管控流程,充分识别投资项目各阶段风险,并制定合理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原
《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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