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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13 20:45:07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云南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行为,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坚持自愿无偿 、量力 而行、权责清晰 、诚实 守信 的原则,捐赠程
序及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相 关规 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外捐赠资金的年
度预算核定,统筹公司对外捐赠管理;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审核,报公司相应决策机构审批。
第五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乡村振兴与常态化定点帮扶相关捐赠工作,并按照本制度关于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办理。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拨付对外捐赠的各项费用,并做好日常支付台账管理。负责在公司年度财务决算中,就当年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根据国家财会税收制度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七条 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负责对达到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风控与审计法务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风险审核,并根据职能职责开展审 计监 督。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外捐赠全过程的监督,并指导所属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十四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对外捐赠的财物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对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七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 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且单项捐赠 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捐赠方案由公司党委会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 50 万元以上,或单项捐赠 10 万元以上的,捐赠方案
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党委会研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0.3%以上的,捐赠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党委会研究,报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四)对于同一主体或不同主体下的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七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公司“社会公益对外捐赠”情况向公司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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