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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材: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3 20:17:48

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4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宁波新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 10,755,46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4.58%)的股东宁波新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帆投资”),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347,500 股(拟减持数量占本公司总股 本比例 1.00%)。
公司收到股东新帆投资发来的《新帆投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具体情况 如下:
一、本次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占公司 本次拟减持股份 拟减持股份占公
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新帆投资 10,755,460 4.58% 2,347,500 1.0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及上市后送转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数量不高于 2,347,5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 1%,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计划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4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5 年 3 月 18 日;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6、减持价格区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7、新帆投资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承诺履行情况
股东新帆投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后续任职中承诺如下:
1、股份限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股份减持承诺:在扬帆新材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扬帆新材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扬帆新材所有。
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新帆投资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新帆投资将根据本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等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将根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2、新帆投资不属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基本面也未发生重大变化;
3、新帆投资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新帆投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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