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陆电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13 19:34:20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列入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