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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业股份: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13 19:33:56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集中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建立行之有效的投资决策与运行机制,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股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权限
第五条 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深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并监督实施;

(二)积极寻找公司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和机会;
(三)承担对外投资的论证和初步评审工作;
(四)承担投资项目的执行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管理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指派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投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应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进行
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 被投资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公司财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提
供会计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的;
(三)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对报告信息、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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