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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华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13 19:21:44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及《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申报与登记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 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
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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