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科股份: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4-12-13 18:50:35
证券代码:688160 证券简称:步科股份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 5709 号、秋月路 26 号 3 幢北侧三楼)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科股份”或“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加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 25,200,000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6,5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智能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公司编制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工业自动化控制行业规模持续增长,产品国产化率有待提升
近年来,基于工业自动化控制技术可实现自动加工、连续生产,并具有可提高生产效率、保障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以及确保生产安全的特点,我国工控行业景气度高涨,设备需求持续增长。据中国工控网数据,2015-2022 年我国工
控行业市场规模从 1,399 亿元增至 2,643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 9.5%,预计到
2025 年我国工控行业市场规模将达 3,227 亿元。
从市场规模来看,我国工业自动化控制行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我国工控行业发展前期主要采用技术引进的方式,自主开发起步较晚,因此外资品牌凭借其先发优势占据了我国工业自动化控制行业的主要市场份额。尽管我国近年工控行业高速发展,工控技术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我国工控设备核心部件对外依赖度仍然较高。根据工控网数据,在我国通用伺服系统市场,2022 年外资厂商市场份额占比为 50.8%,同比下滑 3.4 个百分点,而国产品牌凭借自身优势的零部件供应模式,近年来市场份额已增长至 49.2%,与外资品牌的市场份额差距逐渐缩小;在本土企业产品竞争优势持续增强的背景下,工控行业仍存在较大的国产化率提
升空间。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国产厂商持续加大技术与研发投入,产品性能等各项指标已与海外产品相近,且具备较为明显的成本优势,随着国产产品商业化进程的加速,工控自动化行业有望逐步打破外资品牌主导我国工控行业市场的局面,加速我国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国产化进程。
2、国家政策推动工业制造升级,工控行业迎来跨越式发展机遇
工业自动化是实现我国制造业智能改造的关键环节,为了加快实现“智能制造”国家战略,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十四五”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规划》、《“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等多项产业政策大力支持及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政策明确提出要聚焦企业、行业、区域转型升级需要,围绕车间、工厂、供应链构建智能制造系统,开展多场景、全链条、多层次应用示范,培育推广智能制造新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加快补齐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瓶颈短板;重点研制分散式控制系统、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数据采集和视频监控系统等工业控制装备,突破先进控制器、高精度伺服驱动系统、高性能减速器等智能机器人关键技术。
随着我国“智能制造”战略的实施及工业制造升级步伐的加速推进,工业企业逐步向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工业自动化控制行业快速发展,行业企业迎来重要发展机遇。
3、工控行业正朝集成化、机电一体化趋势加速发展
近年来,在电子电气、计算机技术、机械及控制等多技术的研发和升级下,集成化技术的出现突破了工控行业原有的技术瓶颈,解决了大部分自动化设备仅可实现局部自动化的问题,帮助制造企业将设备有机连接起来,实现生产过程整体自动化、智能化。由于集成化技术可以将不同的组件和功能集成到一个系统中,可有效提高自动化系统的效率、可靠性和智能性。随着制造技术发展和自动化、集成化、信息化技术向纵深迈进,同时在下游客户对工控产品需求多样化和定制
化程度不断提升的背景下,集成化已然成为工控行业技术升级的必然方向。
在工控领域,机电一体化是将驱动、伺服电机、减速机及其他零部件进行模块化集成。就生产厂商而言,机电一体化的设计与开发,可以降低厂商部件采购种类、减少安装环节、提高产品整体生产效率,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降低生产及管理成本,合理地提高企业整体效益。从下游应用来看,机电一体化有利于提升产品的功能属性和适用场景,让下游制造商更加专注于其具体应用场景的开发,拓宽产品的应用领域。在新常态下,工控行业与机电一体化技术的结合应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行业的创新发展,同时有利于满足企业精细化生产管理要求,达成提质增效的目标。随着行业技术的进步及升级,机电一体化也将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
基于集成化、机电一体化的技术特点和优势,工控产品的整个自动化控制系统的集成度越来越高,“控制+驱动”、“显示+控制”、“驱动+执行”等集成化产品及机电一体化产品也将越来越普及。在集成化、机电一体化成为工控行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下,国厂商纷纷加码布局该产品技术的研发。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本次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智能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提升伺服系统、人机界面、PLC、低压变频器等产品的生产能力,并实现更高的自动化、数字化生产水平。项目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现有的技术优势及产品优势,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地位,为公司持续发展、做大做强打下坚实基础。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为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满足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智能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规模较大,若公司全部由自有资金和债权融资投入,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和偿债压力,且会增加较大财务费用支出。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能够有效解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公司当前融资的最佳方式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一方面会导致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上升,提高公司的财务风险,降低公司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会产生较高的利息费用,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股权融资相比其他融资方式更具有长期性的特点,通过股权融资可以有效避免因资金期限错配问题造成的偿债压力,有利于保障项目顺利开展,保持资本结构稳定,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
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 35 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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