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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达光电: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13 18:42:55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53 层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达光电”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孙晶律师、方雪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纬达光电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全、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四)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官方网
站、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方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1日15:30在纬达光电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刘燕婷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网上营业厅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0
日 15:00 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5 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115,235,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3%。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4 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15,232,0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984%。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属于2024年12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96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15,232,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4%,反对股数 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0.0026%;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反对股数 2,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1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一致,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纬达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所形成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纬达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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